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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关于商品房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18-11-13 点击数:

  登记编号:德府登71

德 宏 州 建 设 局

公 告

2


    《德宏州关于商品房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2010年元月18日德宏州建设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德宏州政府审查登记,现予以公布,自201031日起实施。

                                 二○一○年三月一日


德宏州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我州商品房项目质量水平,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1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监督管理的规定》(云府登636号)公告要求,并结合我州实际,对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规划管理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建设。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完成施工放线后,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破土动工。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验线及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 建设方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核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意见书》,验核资料存档。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二条 建筑市场管理

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达到招标限额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州外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进入德宏州进行业务承揽,必须带资质证等有关资料到德宏州建设局办理资质入州注册备案手续,方可在州内开展业务。

第三条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抗震标准。达到初步设计审批限额条件的,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项目设计文件报德宏州建设局办理审图通知,到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 用于施工的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审查合格章,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和经州建设局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变更事项时必须重新报审。

第四条 招投标管理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招标限额条件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招标发包,不得直接发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商品房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时要监督和约束中标企业不得违法将工程进行转包。

(二) 商品房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作为招标条件。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原则上进入德宏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如因特殊原因,须在州外进行招投标的,必须报德宏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备案,方可在州外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

(一) 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安全监管的权限的不同,到州或各县市建设局办理安全报监备案手续,方可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 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任意砍压,施工企业也不得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优惠条件来承揽工程。

(三) 商品房项目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质量监督管理

一、 州建设局组织质量检查组对商品房项目在预售前进行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报监手续齐全,并且工程建设投资达到符合申请预售的条件后,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 州建设局质量检查组对商品房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抽(巡)查,抽(巡)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规定的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向有关质量责任主体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意见通知书》,并督促相关责任方及时进行整改。

三、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条 交付前总验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要实施交付前总验收。由房管部门牵头,规划、建管、质监等相关部门配合,严把质量检查关,对检查合格的项目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书,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同意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完善,通过验收后方能交付使用。

二、交付前总验收

(一)交付前总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均按初步设计会审要求和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规划、建设(含建筑工程质量、全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及各专业管理部门单项工程验收已合格并备案,有关验收资料准确、真实、齐全;

3)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不存在违章建筑,施工人员全部清场;

4)绿化场地已正式完成经绿化并基本成活,休憩设施已建成;

5)已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手续;

6)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7)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均已完备。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前总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德宏州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2)项目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各个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备案表等);

4)工程施工合同;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使用情况及执行情况报告;

7)相关单位检验意见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意见书》;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价格备案表》;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给排水、路灯、道路);

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③、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建筑物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

④、电(扶)梯验收检测报告;

⑤、管道燃气工程验收意见;

⑥、防雷设施检测所的防雷设施验收单;

⑦、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⑧、其他相关部门验收意见书;

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开发企业擅自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交付使用的,县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发企业进行处罚。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允许交房,商品房预售款不予解除监管,并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备案;分期综合验收备案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部位配套设施,应与同期开发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五、县市建设局要加强对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验收结论负责,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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