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州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德宏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十部门联发的《关于印发德宏州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德建发[2018]224号)精神,我们特向全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遵守国家、省、州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开发、经营、管理项目。
二、依法依规开展商品房项目销售,不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备案的情况下,发布预售、销售广告;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售款、诚意金等费用。
三、项目销售(或租赁)时确保房源公开,按规定公示信息,切实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并明码标价,标明房屋销售状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不捂盘借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四、不发布虚假广告,不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用人员制造抢房等方式恶意炒房、哄抬房价;不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不提供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变相垫付首付款。
五、不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不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金,不变相实行价外加价;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按揭贷款;不对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作出任何承诺,切实做到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避免纠纷。
六、不为不法分子提供租用楼宇非法集资;不以房地产开发建设、预售房屋、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不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或强行要求群众购房。
八、不参与预售商品房的投机炒作,不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不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炒卖或串通他人炒卖期房、甚至帮助购房人编造虚假情况退房从中牟取差价或利益(如退房服务费、更名费等);不为购房人强制提供代办、担保服务,或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九、不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
十、不一房多卖、捆绑销售;不为购房人就同一房屋签订“阴阳合同”,不规避房屋交易税;不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不以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十一、保证商品房质量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依法进行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认真落实《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
十二、发生商品房销售问题、质量问题、前期物业服务问题等,应主动解释说明承担责任,并及时为消费者处理解决以上涉及的问题纠纷。
请全州各房地产企业谨记行业的责任和使命,为促进行业及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德宏州房地产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