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
为全面贯彻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稳经济政策措施,围绕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实现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
(一)严格住宅用地供应。依据商品房去化周期情况,合理确定新增开发住宅用地布局和规模,确保供需平衡。住宅用地应统一规划建设,杜绝将大宗地拆分、出让小宗地或分散(自行)建设的现象。
(二)推动购地扶持政策。在住宅用地招拍挂活动中,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新出让住宅用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调整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调整至50%。
(三)提升规划服务能力。对于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刚性和改善性以及外向性住房需求。继续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验收,对分期、分标段(楼栋)满足公共设施配套且能独立投入使用的项目,可以分期、分标段(楼栋)进行规划验核、竣工验收交付。旅居开发项目且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车位配比不低于0.5个/户配置。推进完整社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力度,增加高质量住宅的供应。推广体现“立体绿化、生态庭院、居民互动”的第四代住房,鼓励开发企业在旅居、高品质住宅布局精装修房或全装饰住宅,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有效促进房地产业绿色环保健康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四)公积金阶段性支持“立提立贷”。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购买用于自住的新建商品住房且为首套房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后,可立即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额度不做扣减。
(五)落实生育和人才公积金支持政策
1.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户,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户。
2.德宏州从业且入选国家人才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户;在德宏州从业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兴滇人才奖”获得者、入选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省委联系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户;在德宏州从业且入选德宏州“兴边英才”计划、州委联系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其可贷额度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户。
三、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鼓励金融机构做好旅居人群购、租房配套金融服务。按政策合理确定德宏州范围内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落实好16条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运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积极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七)优化金融政策落实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3〕174号)在德宏州有序落地,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八)提升房地产金融服务质效。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和贷款所购房产的抵押担保,贷款保证金缴纳比例适度下调;列入白名单及本地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探索取消缴纳贷款风险保证金。推动白名单针对性的发挥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对我州优质房地产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争取开发贷款以及开展保函业务,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对支持房地产企业贷款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可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资金存储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平稳有序投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拒贷。金融机构应优化贷款产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非住宅商品房自持、租赁及运营企业的信贷需求支持。
四、进一步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九)加大财政资金补贴力度。在德宏州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给予已缴纳契税额5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为首套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给予已缴纳契税额6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以上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十)合理确定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购买新建商品房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缴存标准继续按配备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按11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按80元/平方米执行。
(十一)鼓励团购优惠买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五证”齐全且合法在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对满足一次性团购5套及以上的,网签价格可在备案价格基础上适度下调。鼓励但不限于旅居人群(州外和省外)及境外个人和境外机构团购新建商品住房。
(十二)落实换购退税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在德宏州行政区划范围内,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依法依规退税优惠。
五、强化服务保障要素
(十三)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研究制定《德宏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风险可控、正常交付的前提下,结合开发企业信用等因素科学设定监管内额度和拨付节点,对信用良好、正常执行资金监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调低额度内监管资金。落实商业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举措,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十四)落实欠税滞纳金加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8号)对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十五)打通“两房”转换通道。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采取以购代建方式购买市场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问题。
(十六)优化购房落户及入学。凡在德宏州范围内购买用于居住的新建商品房,购房人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在房产所在地申请办理户籍手续,其子女入学按照教育部门当年公布的招生工作方案入学。
(十七)提升境外个人和机构购房服务能力。因城施策制定境外个人、境外机构购买商品房相关政策措施。缅籍人员在德宏州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可以通过中缅跨境贸易结算服务平台划转、支付,更好地为缅甸个人购买商品房资金结算提供保障。
(十八)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整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统一测绘标准,开展联合测绘,实现成果共享。通过开展“拿地即开工”“交房即发证”“带押过户”等工作,提高便利交易的政务服务水平,有效缓解企业开发压力。
(十九)突破传统交易模式。依托互联网、bim、gis等技术应用,建设“犀鸟看房”平台、开辟iptv高清电视场景房产交易专栏、开通“i德宏”专区等多场景交易方式,实现房产交易市场新模式、新业态,解决项目宣传和线下销售瓶颈。
(二十)发挥协会桥梁作用。依托房地产行业协会加大城市一体化宣传营销,举办线上线下房交会、行业研讨会等,探讨房地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提升市场竞争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与省外行业协(学)会建立“手拉手”合作机制,推介旅居康养地产。
六、持续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二十一)商品房项目应根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在售商品房价格,合理确定销售备案价,不得虚高定价,网签价格不得高于“一房一价”备案价,也不得低于备案价的90%。首次公布“一房一价”备案价格后,可按季度分户型、分幢(栋)或项目整体调整,年度调整上下幅度不得超出20%。
七、强化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二十二)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企业向“售租多措”投资模式转轨,引导专业租赁企业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有效盘活、消除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推动城市执法向居住小区延伸,加大消防通道和路面停车秩序管理,引导小区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鼓励企业根据业主需要出售或长期租赁地下停车位。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待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强化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二十三)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和异动情况分析,避免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商品房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抽逃预售资金、合同侵权、违规收费、质价不符、强制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房产中介违法收取除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强化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继续实施预售资金全额监管模式,坚决从严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保证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项目有关的建设。行业协会建立房地产项目销售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房地产经纪中介人员实名认证系统和统一的销售佣金管理机制,通过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emm5-axsvlr_aau2hdhtf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