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院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德宏州房地产市场监督与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控制管理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规范规划的审批工作,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在取证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对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应重新进行规划审批。各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应采用相对灵活的布局方式,逐步完善现有居住小区周边公共设施配套,对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方案中涉及小区配套进行严格审查,做到同规划、同建设、同交付,不断提升小区宜居水平;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规划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加大对《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城镇规划区内住房用地管理的决定》(德发〔2005〕12号)执行力度,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搞房地产开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停止办理个人自建非自用住房的报建手续。加强规划批复后巡查监管,严厉查处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违法建设的开发项目,以及业主入住后侵占、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违法私搭乱建等行为。
二、加强开发土地管控
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完善《德宏州住房建设用地规划(2019-2021年)》,根据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县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6个月以下的要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速度,在6—12个月的增加供地,在18—36个月的减少供地,在36个月以上的停止供地,县市规委会不再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和一级土地开发力度,减少出让“生地”,同时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合理评估出让价格,严格实行招拍挂,确保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最大化。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企业土地闲置问题,并纳入诚信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将有关处置责任履行完毕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居住、商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条件中禁止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股东参与竞买。
三、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含新设立登记企业或办理变更登记企业),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注“房地产开发经营或置(屋)业”字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列入前三项。凡借用、空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资质审查中不予许可;对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流失、违法违规开发、无开发项目、失信经营等行为之一的企业,依法降级或注销资质;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德宏州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实行年登记制度。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系统共享机制,保证房地产企业专职技术人员的社会基本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货币资本金监管制度,凡在德宏州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以自有货币出资方式建立项目资本金,货币资本金实行专户监管、专款专用,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货币资本金缴存最低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行为
(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做好房屋面积管理工作,建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查备案制度,成立房屋面积管理专业委员会,对房产测绘单位提出的测绘成果进行审查,严禁商品房面积“短斤少两”。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在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登记,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技术指导;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楼盘表的审核和管理工作,预售及现售的商品房,应按要求搭建楼盘表。
(二)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或未经备案的现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现)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并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涉嫌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问题的,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公安、金融部门应依法查处;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幢),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未达到建设工程形象进度标准的幢(栋),不予受理预售许可申请。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建设整体方案,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审图、审批、验收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售楼现场应通过电子信息屏或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公开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一致的“一房一价”“一房一标”信息;住宅配套可售车位、车库以及精装修房屋价格应纳入预售价格调控;预售价格备案后,实际成交价应与备案价格一致,不得在价外收取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任何费用,备案价格可按月、季或年进行调整。
(四)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建立《预售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示范文本)》及网签、网备制度,开发企业可通过签订“认购协议”与预购人约定购房意向;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严格落实商品房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可售房源签定“认购协议”后购房人姓名最多可更改一次。全面启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商品房购销合同(2015版)》示范文本网上签约,网签完成后不得随意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所退房源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销售,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原合同成交价格。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前,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转让交易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办理退房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预售商品房转为现房销售,并到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
(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金融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禁止开发企业转存基本账户或截留,保证预售资金全部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上应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材料款应核拨到相对应的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账户,不得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账户内。监管账户应预留一定比例的预售资金,以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串通,通过拨付工程款名义骗取预售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工作。
(六)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确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并明确行政登记程序;建立商品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商品房现场显著位置向购房人公开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引导购房业主在交付使用前通过房屋查验,强化商品房屋质量问题。建立商品房质量责任担保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探索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
存量房交易合同实行网签备案制度,统一使用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德宏州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未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得办理完税、贷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为自行成交的买卖当事人设立房源核验和存量房网签便民服务点及网上签约点,实现线上、线下双向服务,同时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网上签约系统;严格执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引导交易双方将结算资金存入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开设的监管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七、强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全面加强房屋中介行为的监管,规范企业备案及实名登记制度,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各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健全对中介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建立德宏州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平台,发挥平台监管服务作用;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立中介自律服务系统,增加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功能。
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体系,制定《德宏州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推行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网上签约,强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稳定租赁关系;发展改革、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建立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机制,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价格监管,同时探索租赁押金监管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构建一手房、二手房市场与住房租赁市场联动体系,通过政府集中建设、安排租赁住房用地、在土地出让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建立高效、便捷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引导租赁当事人、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完成房源核实、房源委托、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一系列业务流程,实现房屋租赁“一站式”服务。
九、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消费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加快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企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机制,争取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货款需求为原则,适时、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因地制宜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商品房去库存作用;提高商品住房贷款发放效率和发放比例,做好贷款服务工作,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建立预防和打击“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通过网络、报纸、信息平台等媒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期间,暂停受理职工公积金提取、转移和贷款业务申请,维护正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秩序。
十、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房屋抵押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应以在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之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结合德宏州房屋抵押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不动产、金融等部门要建立抵押信息共享机制,努力避免抵押管理、权属登记之间出现错漏。
十一、加强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和防范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肩负起化解问题楼盘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和房地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力做好房地产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处置和防范工作,做到一案一策、统筹安排、分类处理、依法处置;建立房地产楼盘信访矛盾问题化解联席会议制度,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和重点矛盾风险,专题研究处置凯发k8一触即发的解决方案;州政府包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按照“解决才是硬道理”的工作理念,切实扛起责任,防止问题楼盘事态的扩大。对不能履职尽责的责任主体要加大督办和问责力度;对因工作推进不利,“不作为、乱作为”导致问题楼盘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要予以有关责任追究。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凯发k8一触即发
十三、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住建、宣传、国土、发改(物价)、公安、市场监管、司法、税务、银监、金融、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行为,对捂盘惜售、投机炒房、价外加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中介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实行常态化管理,强化互动、联合处置、资源共享。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双随机”巡查结果,在政府门户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审批、施工管理、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竣工验收、物业管理、存量房交易、租赁等房地产市场管理整个“生命线”系统平台建设,将其纳入州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云计算”“互联网 ”等城市公共资源管理,依托现有信息设备、系统、技术和数据成果进行延伸扩展,实现房地产信息交互和共享。积极推进与法院、国土、税务、公安、民政、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和系统衔接。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六、强化房地产管理政务服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互联网房地产”,打造房地产政务管理服务“一张网”,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办事实行“一窗口受理”,全程服务;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主动公开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审批信息、执法信息,实现透明的房地产政务管理工作。推行“只让企业跑一次或上门服务”工作方式,力争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规范登记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增加收费项目,严禁中介服务机构借不动产服务之名,违规“搭车”重复收取房屋测量(打包)等费用,以维护房地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能力。
十七、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定期对本地房地产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特别要重点分析本地房地产投资、销售、商品房价格、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变化情况,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房地产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