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德宏州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我州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业, 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当地建设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不得采用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或进行商品房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的方式向承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等。”文件精神,芒市新建或正在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违规提前预售,凡房地产项目设有售楼营销中心的,必须在营销中心显眼处公示芒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制定的《商品房购房须知》。随后我局将加大巡查力度,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发现未按通知要求执行公示《商品房购房须知》的房地产公司,我局将按《德宏州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条款移交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附件:商品房购房须知
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商品房购房须知
一、购房者购房前须仔细查阅开发商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认筹、认购金(包括开展认订、登记、选号等相关活动)。
三、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前应了解该项目(楼盘)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定欲购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内。芒市现已开通“新建商品房网签系统”,购销双方登录网址http://mssign.lxhouse.org签订并打印合同,已不再签订手写纸质合同,购房者网上签订合同时可设定密码,购房者可登录以上网站自行查询自己的合同信息。
四、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支付的预购房款应直接存入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购房者与开发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内,凭借此缴款凭证到芒市住建局房管中心进行购房合同的备案。
五、不动产权证办理期限,如商品房购销合同内有约定,按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内容定执行,若商品房购销合同没有约定,预售商品房按《德宏州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执行。现售商品房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六、了解芒市房地产情况、政策法规,请到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芒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咨询。
监督部门:芒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
监督电话:0692-3029481